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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障体系诊断与改进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编辑:宣统部    发布人: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12-28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精神,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要求,推进开展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确定自2016起,全面启动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

(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16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和《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要求,推进我省建立常态化的职业院校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逐步推进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以高职院校自我保证为责任主体,以常态化质量保证和持续诊断改进为工作机制,分类指导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持续改进。

二、工作方针

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

坚持需求导向。针对新建院校、发展中院校、特色骨干院校等不同类型高职院校的质量保证需求,确立院校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条件保证、内涵保障、特色固化的质量建设目标,研究“校校不同”的质量保证指导策略。

坚持自我保证。把质量保证的工作重心放到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上,确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院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保证的质量保障机制,高校是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

坚持多元诊断。充分尊重教师、学生、用人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诉求;在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不同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建立满意度评价、专家诊断、社会反馈等多种质量保证方式;构建多元质量保证相互依存,专业、课程、实践等教学要素网络化、立体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坚持重在改进。重在不断改进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稳定性、科学性、持续性,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应每3年至少完成一次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的要求,推进高职院校在规定周期内,通过自我诊断,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通过自我改进,保证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逐步完善。

三、目标任务

建立基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促进高职院校在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基础上,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具体任务是:

(一)完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以诊断与改进为手段,促使高职院校在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不同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强化学校各层级管理系统间的质量依存关系,形成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二)提升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在诊改工作的基础作用,促进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预警功能,提升学校教学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三)树立现代质量文化。通过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引导高职院校提升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内涵,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四、基本原则

(一)数据分析与实际调研相结合。诊改工作主要基于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以灵活有效的实际调查研究。

(二)坚持标准与注重特色相结合。在贯彻执行教育部方案的基础上,施行符合云南省实际、具有云南特色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方案。学校可在省级方案基础上,补充有利于个性化发展的诊改内容。

(三)自主诊改与抽样复核相结合。以高职院校自主诊改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学校进行抽样复核。

五、工作方式

(一)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新建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原则上均须参加教育部委托我省自行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高职办学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指标及观测点,构建保证办学方向、办学基本条件、管理规范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二)自主诊改并复核

已接受过首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高职院校,依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开展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根据我省诊改工作规划,构建保证教育教学内涵,尤其是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等全要素、全覆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复核,不再接受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三)自主诊改并抽样复核

办学基础相对稳定、办学时间相对较长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依据教育部诊改工作指导方案和省级实施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构建集聚优势、特色鲜明、持续改进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省教育厅抽样复核,不再接受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抽样复核的学校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4。

六、推进计划

(一)试点推进。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制定《云南省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规划》(见附件2),在2016年接受高职院校特色评估院校中,首批遴选3所高职院校作为诊改工作试点单位,执行教育部和云南省诊改方案及工作要求。已列入2016年云南省高职院校特色评估工作计划的其他非试点高校,继续执行《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特色评估方案》(云教高〔2015〕89号)工作要求。

(二)整体推进。全省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云南省实施方案,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诊改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建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内容与进度,并做好各项保障举措,省教育厅将按照工作规划,分年度、分类型开展指导、复核等工作。

七、诊改与复核对象、程序、结论

(一)诊改对象与抽样复核

所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应每3年至少完成一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省教育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不同类型的诊改复核工作。

(二)基本程序

1.自主诊改。高职院校应根据省级诊改工作实施方案,依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数据,对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定期进行自主诊改,并将自主诊改情况写入本校质量年度报告。学校自主诊改可以安排校内人员实施,也可自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2.抽样复核。复核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校自主诊改工作的有效程度。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抽样复核。被列入复核的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2)。

(2)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3)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4)近2年学校、校内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5)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6)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具体报送要求由省教育厅确定,报送材料应于复核工作开始前30日在杏运网上公示。

(三)结论与使用

复核结论反映院校自主诊断结果、改进措施与专家复核结果的符合程度。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中,诊断要素共15项。复核结论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标准如下:

有效——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2项;改进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异常——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0项;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待改进——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情况。

如执行方案对诊断要素有调整,可根据实际诊断要素数量,按上述比例原则,确定相应标准。

“待改进”和“异常”的学校改进期为1年,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再次复核结论为“有效”的,同一周期内可不再接受复核。

复核结论为“异常”和连续2次“待改进”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对其采取削减招生计划、暂停备案新专业、限制项目审报等限制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统筹领导。省教育厅领导和统筹管理云南省高职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组建云南省高职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划,推进工作开展,保障工作经费,接受学校对专家组结论的复议申请,最终审核、认定、公布省级专委会的诊改复核结论。

(二)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委托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具体落实诊改工作规划,制定实施办法和专家操作规程,制定诊改工作的相关制度,发布有关政策和信息,依托专委会组建专家库,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诊改工作复核等。

(三)基本保障。高职院校及主办方要提供必要的人才培养条件保证,包括场地、办学经费、人员等,推荐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诊改工作。

(四)专家主导。专委会由省教育厅遴选熟悉高职教育、具有管理经验的高职院校专家、教育研究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根据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和增补。专委会秘书处设在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专委会负责指导各高职院校诊改工作,开展专家咨询,审议专家组对学校诊改工作的复核程序及结论。

(五)责任主体。高职院校是诊改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需主动构建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改进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形成学校主体、政府统筹、专委会主导、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诊改工作组织和运行模式。

九、纪律与监督

(一)加强诊改工作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省教育厅将指定网站,将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复核专家组名单、接受符合院校应公示的材料,以及复核结论、回访结果等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家组开展复核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二十条要求及有关规定。复核专家必须洁身自律,被确定为专家组成员后,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如有违反,省教育厅将予以更换并公布,对违反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将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各高职院校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本校制定的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我诊断改进工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工作,参加复核院校在专家组名单正式公布后,不得拜访、邀请专家组成员做咨询、指导、讲座等活动;专家组在校实地考察期间,食、住、行等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节俭为原则,在学生食堂就餐,住宿、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专家组成员工作酬金和交通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参评院校不得发放任何礼金。学校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诊改复核工作一票否决。

(四)参加复核院校对结论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复议申请,经专委会组织专家回访后,形成复议报告,由省教育厅审定,确定最终结论。

 

省教育厅高教处

联 系 人:司慧迎

联系电话:0871-65102714

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专委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范哗、陈丹

联系电话:0871-65033950

电子邮箱:pgzx@ynu.edu.cn

联系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高教院501室

邮    编: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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